更换物业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更换物业公司的步骤有:
1.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2.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办理解聘手续;
3.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4.竞标公示评标,签署物业管理协议;
5.安排新老物业公司进行交接,新物业公司进场。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更换物业公司的条件:
1.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
2.物业公司管理不作为。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
合同的主体变更了,当然需要重新签订物业合同。选定新的物业公司,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服务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