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因此,抵押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针对保证这种担保方式而言的;而抵押这种担保方式是没有连带责任说法的,抵押人以抵押物承担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抵押人的权利有: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转让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有: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
2.运输工具;
3.海域使用权;
4.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
5.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建设用地使用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