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拒收。即使拒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了记录,也会被认定为送达。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
2.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交警部门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申请事项,包括请求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请求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事实和理由,包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点、理由和依据等。
5.证据和附件,包括相关证据和材料的清单和复印件等。
6.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