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是需要登记备案的,但如果未办理登记备案,并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找法网提醒您,租房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提交一份完整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用途等条款。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需要提交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3.房屋权属证明:需要提交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如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
4.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
一般来说,租房合同备案后仍然可以进行买卖,但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