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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如何界定

2024-03-24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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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界定包括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等。

  一、行政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如何界定

  行政侵权的界定对象是: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侵权主体应当是机关意志在执行中侵权,如果机关意志正确,执行落实侵权则不构成机关侵权。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侵权应当是个人职务行为侵权,包括错误执行单位意志和实施与单位意志无关的违法职务行为。工作人员应作广义解释,以客观上是否执行公务为标准,不限于正式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授权组织是有行政主体资格,自然也具有行政侵权能力,如卫生防疫站。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受托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其行使的受托权力为行政职权,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它的侵权视同委托行政机关侵权,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

  4.因果关系,找法网提醒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侵权责任主体

  三、行政侵权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有什么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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