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质量和数量,即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
4.价格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办法。
签订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订立合同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