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1.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合同标的物的基本信息;
3.标的物的价款;
4.交付使用标的物的条件和日期;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承诺;
6.标的物的交付承诺和责任;
7.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以下情况下合同可变更: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时可以变更;
2.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双方可协商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并不一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