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撤销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找法网提醒您,撤销婚姻要带这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请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撤销事由的证据,比如受胁迫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
4.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办理撤销婚姻登记流程是: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婚姻;
2.民政局初审后,受理该申请;
3.审查是否属于可撤销情形;
4.符合撤销条件,七日内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