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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的界定对象是什么

2024-03-20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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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侵权的界定对象是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范围。行政侵权中具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等情形属于免责事由。

  一、行政侵权的界定对象是什么

  行政侵权的界定对象是: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侵权主体应当是机关意志在执行中侵权,如果机关意志正确,执行落实侵权则不构成机关侵权。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侵权应当是个人职务行为侵权,包括错误执行单位意志和实施与单位意志无关的违法职务行为。工作人员应作广义解释,以客观上是否执行公务为标准,不限于正式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授权组织是有行政主体资格,自然也具有行政侵权能力,如卫生防疫站。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受托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其行使的受托权力为行政职权,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它的侵权视同委托行政机关侵权,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二、行政侵权的免责情形有什么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行政侵权

  三、行政侵权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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