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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有哪些

2024-01-1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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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的职权包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等。

  一、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包括: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的职权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人员的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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