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股东的股份: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对上述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收购股东股份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时明确地反对,即投反对票反对该项决议。未出席股东会会议或投赞成票、弃权票的股东,不能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要求股权收购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合理价格是指该股权收购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值。因此,公司不得故意以压价等方式来限制、阻止股东要求其收购股权;股东也不得以公司必须收购而故意抬高价格。
3.收购的主体。根据规定,收购的主体只能是公司,其他投赞成票的股东不能成为被请收购人。
4.要求收购的期限。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达成股权收购的协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