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
4.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有下列区别:
1.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
2.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