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追责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人追责债务人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担保人追责债务人的过程中,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证明担保人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的证据,如已经支付的款项、转账记录等。
3.证明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债务人的还款记录、承诺书等。
4.如果有担保协议,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5.其他应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如与债务追讨相关的通话记录、短信、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