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执行罚款能减免加处罚款,但不能免除。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加息罚款的,在被处罚人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是可以酌情免除加处罚款的。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最长是十五日。如果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的罚款应该去指定的银行缴纳。具体缴纳地点和账号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指定的银行申请办理电子支付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