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九级半伤残的认定依据有: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头面部损伤致;脊柱损伤致;胸部损伤致;颈部损伤致;腹部损伤致;盆部损伤致;会阴部损伤致;肢体损伤致;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有以上的情况之一的就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找法网提醒您,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4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