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具体来说,劳动能力鉴定书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5.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书还包括鉴定结论、鉴定依据、鉴定日期等内容,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签署。
找法网提醒,劳动能力鉴定书遗失后补办的方式是: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补领一份。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一般是一式三份,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