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后一般六十日内会出结论。该期限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有必要的,鉴定期限还可以延长三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检查项目具体如下: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延长医疗期确认;
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
7.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8.伤残军人劳动能力鉴定;
9.工伤康复对象确认;
10.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11.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找法网提醒,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必备材料是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