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1.和解
和解是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
调解是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
诉讼是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即可,一般会要求赔偿损失和采取补救措施。
工程延误索赔费用通常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税金,具体费用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为准。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