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找法网提醒您,放高利贷有以下法律后果:
1.高过法定利息部分不受保护;
2.借款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3.法律不支持利息预先扣除;
4.追还欠款应依法律手段;
5.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放高利贷的认定是,借款利息或者逾期还款的利息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该部分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