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如下:
1.产生时间:普通债权通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而共益债务则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才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2.范围:普通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等。而共益债务则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3.清偿顺序:在清偿顺序上,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通常在共益债务之后,而共益债务则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找法网提醒您,共益债务的主、客体分别如下:
1.共益债务的承担主体是破产管理公司;
2.共益债务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财产。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如下:
1.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2.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