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具体时间规定是: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在监视居住的期间,也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予以追责的或者监视居住期满的,则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强制性: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得随意离开指定的居所或活动区域,必须遵守监视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2.预防性:监视居住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监视居住人潜逃,而不是对其实施惩罚。因此,监视居住具有预防性的特点。
3.临时性:监视居住通常是临时的措施,一旦被监视居住人符合解除条件或者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就会被终止。
4.特定性:监视居住需要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内进行,通常是被监视居住人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居所,不能随意指定或变动。
5.技术性:随着科技的发展,监视居住逐渐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监视和管理,例如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进行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