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是《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的诉讼形式,与公诉案件相对。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而自诉案件则由被害方自行提起。
这种诉讼形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自行主张权利,而不必完全依赖于国家机关的介入。
刑事自诉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明确界定,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被害人起诉后法院才会受理,例如侮辱、诽谤案。轻微刑事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如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确保了诉讼资源合理分配,同时保障了被害人对于轻微侵害的追诉权。
自诉案件的特点在于,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仍有权提起自诉。
根据司法解释,这类案件通常是已有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的情况。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尊重,保障了其通过法律渠道追求正义的权利,尤其是在公权力机关选择不介入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