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以下手续:
1.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孩子的申请书、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收养人的户籍证明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保证;
3.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4.收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
写收养小孩协议书的方式:应当写明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具有订立该协议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应当写明收养方式、理由、收养保证等主要内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找法网提醒,生父母对送养子女一般没有法律上的探视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养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而探视权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