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间谍行为、叛国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等。
2.妨害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如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构成犯罪的。
1.警告。这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这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这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找法网提醒您,这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1.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2.组织协调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防泄密以及制止非法搜查的措施和办法;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检查指导隐蔽斗争的开展情况;
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反映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来信、来访;
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向有关国家通报国家安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