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房产的执行可以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进行,同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保全的房产不能办理抵押,一般不能进行抵押的情况有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押的,根据抵押物的性质不得抵押的,法律禁止不得抵押的,被保全的房产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房产被保全了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解除:
1.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法院保管的;
4.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的;
5.申请人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