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协议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申请,但如果具备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撤销。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房产赠与的公证费用的计算是:
1.房产五十万元以下为0.3%,实收不到二百元为二百元;
2.房产五百万元为0.25%;
3.房产五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为0.2%;
4.房产一千万元以上至二千万元为0.15%;
5.房产二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为0.1%;
6.房产五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为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