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申请再审通常是三个月之内出结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仲裁裁决撤销,双方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先法院起诉。
找法网提醒您,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