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带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工作人员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查。
3.告知:工作人员审查后根据审核情况告知申请人能否办理。
4.完成:材料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凡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出生的婴儿均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找法网提醒您,出生证明办理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的户口本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生育服务单。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办,若特殊情况可以由新生儿父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来办理,但必须提供母亲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出生证明办理期限为出生后的1个月内。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提供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