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也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交回产权证。
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撤销房屋产权证需要一周时间。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