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证需要的手续: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持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证需要的条件: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 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离校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就业的;
8.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政策;
3.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一般来说,失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