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债权范围是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找法网提醒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如下:
1.不可能出现新的债权;
2.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
4.对债权确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应当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期限: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对通知前发生的债权仍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