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过失包括:
1.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2.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
3.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4.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5.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6.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
7.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8.孕产妇保健中过失医疗行为;
9.医疗美容中的过失医疗行为等。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原则如下: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医疗过失的法律特征如下:
1.医疗过失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医疗过失是主观要件而不是客观要件;
3.医疗过失的认定通常采用客观标准;
4.医疗过失违反高度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或者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