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的不负责任情形: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