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进行伤残评定的程序:
1.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
2.提供病历;
3.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
4.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5.专家组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
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其他。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当事人不服工伤致残的鉴定结果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次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