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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如何认定房屋主体

2024-06-2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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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拆迁认定房屋主体的条件是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公有房屋的产权人、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

  一、房屋拆迁如何认定房屋主体

  房屋拆迁认定房屋主体的条件: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找法网提醒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如何认定

  三、拆迁安置补偿费该归谁

  拆迁安置补偿费归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一系列损失作出的相关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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