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强制执行最后是裁决裁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等内容。在行政裁决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价值等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同意拆迁补偿,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申请人主体适格,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2.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不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般是在七个月左右。找法网提醒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通知。公告一般根据征收范围的大小规定期限。一般政府规定三个月(实际上三个月是不够的,政府约三个月才可以提早进入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