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的认定是: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如果院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如医生诊断证明、鉴定报告、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4.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纠纷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胜诉方愿意承当相关费用,诉讼费可以由胜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