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界定是: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之一,即可依法认定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处理如下: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