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查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一年后才能申请。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复查的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复查鉴定须填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对工伤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