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1.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医学影像等就医资料;
2.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清单;
3.受害人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
4.如造成伤残,需要有司法鉴定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4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找法网提醒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时限,一般是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后的三十日,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医疗机构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以及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