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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特殊对象有什么

2024-06-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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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认定的特殊对象有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工伤认定的特殊对象有什么

  工伤认定的特殊对象有:

  是否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您,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有

  三、工伤认定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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