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中的被认为违法的行为有:
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4.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应当提供。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医疗行为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存在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3.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