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一般不属于犯罪。依法实施的强制拆迁不属于犯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收到拆迁强制执行书复议的方式是:需要被拆迁人提出申请,裁决机关审核通过予以受理;听取各方陈述,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予以裁决;送达裁决文书进行公告,执行裁决方案。
强制拆迁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因房屋违法拆除租房居住造成的租金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房屋强拆被埋物品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