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2023-11-27 15: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征地拆迁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按房屋的面积等因素计算,货币补偿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同类地段的单价等因素计算。棚户区改造房子能有房产证。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棚户区改造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具体根据当地物价和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1.实物安置主要包含三个补偿内容:

  (1)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置换;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2.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方也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子是可以有房产证的。棚户区改造房子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的,但是棚改房房产证的办理较麻烦,受理的时间也比较长。其他情况下棚改房办理房产证和普通的商品房办房产证的流程是一样的。

  找法网提醒您,双方只要交易后持房屋的买卖合同和其他的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的登记,在登记前将所有的税款都缴纳清楚即可,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查验后,合格就可以领取到房产证了。

棚户区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房有什么特点

  1.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

  2.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3.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4.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要提前进行土地出让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征地拆迁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30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征地拆迁律师团,我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棚户区改造应如何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赔偿方法存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具体根据当地物价和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1、实物安置主要包含三个补偿内容: (1)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置换;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2、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年度或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公布的房屋基准价格。 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方也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