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如果劳动者过了试用期的,则可以采取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方式来与其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找法网提醒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经济补偿为标准支付两倍赔偿金;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不需要支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