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撤销婚姻登记流程是: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婚姻;
2.民政局初审后,受理该申请;
3.审查是否属于可撤销情形;
4.符合撤销条件,七日内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撤销决定,并公告撤销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撤销婚姻要带这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请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3.能够证明撤销事由的证据,比如受胁迫或者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
4.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