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十二个月。但如果职工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则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也不会延长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找法网提醒您,工伤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停工留薪期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医疗期适用于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停止工作治病的职工;
2.期限不同,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可以进行相应的延长,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期的期限应当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的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综合确定,但是有一个区间限制,医疗期的期限限制是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3.工资福利待遇不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医疗期内,职工无法享受原来的福利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发放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以及享受医疗待遇。
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1. 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2.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 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