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行政复议请求;
3.事实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5.行政复议结论;
6.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7.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印章;
8.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行政复议不需要缴纳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