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权。当事人明知自己有偿还义务的前提下,放弃应得继承份额,该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放弃继承人的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
2.继承财产的权属证明;
3.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
4.公证申请书;
5.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公证放弃继承权后是能反悔的,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反悔的,首先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如果其他继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则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额继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需经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同意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后一般不能撤销。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