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是本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要求主体主观上为故意。
找法网提醒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